细节曝光!飞利浦、西门子、通用电气卷入医药贿赂,有药企被罚30亿

2020-09-24 06:24:43来源:红星新闻编辑:刘波

医生开药吃回扣、医疗器械进入医院需要“进院费”、销售代理邀请医院领导外出旅游……

为了加大医药商业贿赂打击力度,国家医保局与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签署备忘录,共同推动各层级信息共享,并公开了多起违法案件。这对规范医药行业市场秩序、开展公平公正竞争将起到促进作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医保局、中纪委近期相继发文,部署对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之前曾有企业因行贿被罚30亿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邓志松表示,发生贿赂的交易后果最终将由消费者承担,而不当的设备投放可能同时构成商业贿赂的两大“原罪”——“不当谋取交易机会”和“不当谋取竞争优势”。

顶层设计推动打击医药商业贿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医保局签署《关于开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将建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定期通报制度,拓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司法成果在医药价格和招采领域运用,共同推动全系统各层级开展信息交流共享。

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医保局签署合作备忘录

9月16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用于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并要求各地于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意见》聚焦医药领域给予回扣等行为造成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等突出问题,明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不同于传统上基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信用监管,是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医药企业出现给予回扣等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定价行为时,由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信用承诺采取措施,维护采购方和消费方的合法权益。

此前法院曾公开多起医药领域贿赂案件,其中卷入最多的公司为美国通用电气(GE)、荷兰飞利浦和德国西门子。这三家企业首字母排在一起被并称为“GPS”。据了解,GPS在中国主要提供实验室诊断、助听器、影像诊断与治疗设备,占据国内高端医疗设备70%以上的市场份额。美国司法部文件披露,2001年3月-2007年9月间,为赢得基础设施的合同,西门子曾花费约14亿美元用于在全球各地行贿。

而为了赶超竞争的对手,有些公司还对雇员和代理商采取了强硬的高压政策,甚至创造实际不存在的销售收入,来美化财务报表。

医药行贿案多发,细节曝光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最近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案件中,飞利浦中国区销售人员2008年向时任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的柴多行贿10万元,然后柴多给医院设备科副科长打招呼,要求尽快支付医院采购的飞利浦彩超机费用。

在2014年柴多担任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又以同样的方式索取飞利浦彩超机销售人员10万元费用。同年11月,青海文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为了与柴多搞好关系,还邀请他观赏珠海航展,并将装有30万元人民币的水果箱送给了柴多。

结合柴多任职期间的其他罪行,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柴多有期徒刑十一年,处罚人民币60万。

柴多因贪污受贿被判刑十一年

另一起案件中,王建民在2005年至2019年担任四川省眉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眉山市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采购GE医疗超声设备时,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1万余元。最终王建民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在今年1月披露的黄石市普爱医院副院长王芳受贿案中,西门子武汉分公司销售总监仇某就给王院长送了20万元,以答谢她在采收设备时的帮助。

2014年,跨国医药公司葛兰素史克在华行贿被处以30亿元罚款。

专家分析

为何医药贿赂案高发?

与行业性质有关,比较专业,品质价格不透明

类似案件近年来发生多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邓志松认为,医药商业贿赂在国外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与行业性质有关,“医药行业比较专业,在品质和价格上不是很透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生的良知和专业判断。”

邓志松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向医院行贿,表面上看履行协议的交易相对方是当事人与医院,但产品的最终使用者却是患者,交易后果实际上也将由患者承担,相当于医院将耗材及其增值部分完整的转嫁到患者身上,因此交易相对方应理解为当事人与实际患者。

考虑到医院对患者的治疗和用药具有绝对话语权,因此实践中多被认定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从而构成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

为使医药企业的商业行为更加合乎法律规范,邓志松建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要认为“医院是交易方,不构成受贿主体”,另外目前仍在以“免费使用”形式进行投放的医疗设备,建议选择执法机构认可的租赁模式重新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最后,医药企业勿以任何带有捐赠意味的名义,向有业务往来的医疗机构进行设备投放,以免被执法机构认定为《卫生计生单位接收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中禁止捐赠的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 卢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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