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天津位居前列 失信信息查询期限为五年

2020-12-01 20:04:38来源:津云编辑:

津云新闻讯:12月1日,《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已于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天津市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水平不断提升,天津在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中位居前列(第8位),有力促进了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过由于目前,国家尚未颁布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诚信制度不够健全,导致失信现象时有发生。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尹耀光表示,天津市先行立法对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内容作出规定,以地方立法形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了社会诚信、减少了社会矛盾,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也回应了人民群众期待,推进了诚信建设制度化、常态化,进一步增强了人们的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对诚信建设作出制度化安排,推动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开创新局面。

《条例》共八章66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条例》规定了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明确了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失信信息的范围,并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查询和公开进行规范。规范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行为,规定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等。

同时,《条例》还明确对信用主体激励和惩戒的措施,规定本市有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并告知实施惩戒的依据、理由和救济途径。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等活动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而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以对失信主体依法采取减少便利化措施、增加监管频次等惩戒措施。另外,明确建立信用评价和新型监管机制,引导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对守信主体进行激励、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

另外,《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归集、使用、加工、传输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社会信用信息。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等申请查询信用主体失信信息的期限为五年。期限届满,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将该失信信息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不再对外提供查询,该信息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社会信用评价的依据。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津云新闻记者霍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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