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提高河北省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公告,面向全省公开择优聘请第一批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员,以共同规范医疗保障领域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优化医保经办服务。
面向所有参保者,首批将聘30名聘期3年
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制定印发的《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公开聘请,面向全省范围内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首批将聘请30名,聘期3年。
医疗保障社会义务监督员受省医疗保障局聘任,在省医疗保障局指导下开展工作。医疗保障社会义务监督员的监督职责主要为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执行医保政策情况,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有关违反医保政策、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问题线索;协助宣传医疗保障政策法规、收集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意见;监督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生产经营及配送企业执行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情况,定点医药机构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等政策情况,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有关政策执行不到位、违法违规等问题线索。
同时,对全省医疗保障系统及其委托的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和政风行风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承担省医疗保障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要求实事求是,确保提供的线索真实可靠
据了解,医疗保障社会义务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和内容涉及对医疗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等方面,以明察暗访的形式在监督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可将监督意见采用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办法》同时指出,医疗保障社会义务监督员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与被监督对象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任何可能对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实事求是,确保提供的线索、资料真实可靠;维护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透露监督检查情况,不得泄露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据悉,本次聘请的报名时间自11月30日到12月20日,可通过邮寄报名和电子邮件报名两种方式,向省医保局提交《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员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办理报名手续。相关材料可通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下载。
监督范围和内容
一、涉及对医疗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
1.服务态度生硬,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2.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其他违反医保政策法规、欺诈骗保行为和政风行风建设问题。
二、涉及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1.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挂名住院”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为非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保障结算资格的新增执业地址(科室)、暂停医疗保障服务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或将定点资格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经营的;
3.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4.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当自付的医疗费用,或将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串换为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内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5.以减免自付费用等不正当手段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或采用返还现金、礼券、赠品及医疗保障定点名义从事商业广告等促销手段诱导医疗消费的,或以住院变相体检的;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证照的;
7.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8.采取伪造、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
三、涉及对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1.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基金,或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的;
2.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或将结算设备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或迁移到营业范围外的;
3.为参保人员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
4.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
5.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按照目录内项目申报医保结算的,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6.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7.以医疗保障定点名义从事商业广告和促销活动的;
8.以划卡后退付现金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障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9.通过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聘请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社会公益,诚实守信,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
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关心、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和政风行风建设,愿意义务参加医疗保障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具备与履行监督职责相适应的时间精力和健康条件;
4.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中采购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工作人员及近亲属除外;
5.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从业者优先。
报名方式
1.邮寄报名。将《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员报名表》(下载网址: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1124)、身份证复印件邮寄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申请办理报名手续(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35号)。
2.电子邮件报名。将《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员报名表》、身份证扫描件发至邮箱hebeiylbzjjjjjc@126.com(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申请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时间:11月30日至12月20日
联系电话:0311-66906525(打击欺诈骗保投诉举报电话:0311-6690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