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日前公布,明确要把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本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城市低保的认定,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以及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程序。已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当家庭人员、收入、财产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当家庭状况已不符合低保条件时,应主动申请退保。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查复核。(总台央视记者 李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