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4日,陕西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公开一审宣判安某等12人涉黑案。首犯安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安某通过笼络其中部分被告人帮助其贿选拉票,成为蓝田县华胥镇支家沟村主任,此后即安插亲信人员担任村组干部。2008年又采取贿选拉票、聚集社会闲散人员站场造势,冲击选举会场,排挤竞争对手等手段连任村主任,3年时间逐步形成了以安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至2018年,安某因处分无法参选,仍采取非法手段操纵选举扶持组织成员当选村主任,持续把持基层政权十余年。
该犯罪组织长期持续存在,结构稳定,组织、领导者明确,人数众多、组织成员固定,部分成员分工明确。该组织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利用非法影响或职务便利,强迫交易、非法侵占集体财产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该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环境与基层组织建设、损害了村集体与村民的合法利益;以暴力、威胁方式排除竞争对手,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形成强势地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与人民群众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安某等12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串通投标罪、窝藏罪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充分考虑到各被告人的自首、立功、坦白、犯罪前科、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安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0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安某乙(安某之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安甲(安某、安某乙之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
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至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不等的刑罚。
对该组织及组织成员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各被告人对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损失予以退赔。该案宣判结束后,部分被告人表示上诉。(总台央视记者 杨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