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2020-12-31 11:33:36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编辑:覃贻花

澎湃新闻12月31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获悉,备受关注的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上诉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一案,当天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3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待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应永久性停建为由请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以项目已无再建可能为由请求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6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围绕双方上诉请求及争议焦点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云南高院经审理认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对绿孔雀栖息地及热带雨林整体生态系统存在重大风险,在生态环境部已要求建设方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基础上,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是否应永久停建应由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等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据悉,在二审期间建设方向其上级公司请示停建案涉项目并获批复同意。

本案是全国首例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审理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司法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升至损害结果发生之前,避免了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或进一步扩大,是预防为主原则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重要体现,同时也为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审判经验及实践路径。

2020年3月20日,自然之友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该案的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认定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频繁活动区域,构成绿孔雀生物学上的栖息地,一旦该栖息地被水电站淹没,对该区域绿孔雀生存所产生的损害将是可以直观估计预测且不可逆转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对绿孔雀存在重大风险”,据此判决“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

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判决要求,待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自然之友认为,一审判决未彻底消除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对绿孔雀和陈氏苏铁等珍稀动植物及其赖以生存的热带季雨林和热带雨林的重大风险,且该建设项目不符合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法定条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不足以消除水电站潜在的重大生态风险。基于现有事实和科学水平,永久停止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是彻底消除对绿孔雀等珍稀物种生存重大风险的唯一可行选择。

因此,自然之友在收到一审判决书的十五日内,于2020年4月1日正式依法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永久停止建设。

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坝址位于云南玉溪新平县境内,电站采用堤坝式开发,水库正常蓄水位675米,淹没区涉及红河上游的戛洒江、石羊江及支流绿汁江、小江河。水库淹没影响和建设征地涉及玉溪市新平县和楚雄州双柏县8个乡(镇)。2011年6月1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批复同意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2012年2月3日,云南省环保厅(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同意了该电站三通一平工的程环评报告书。2014年8月19日,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批复了水电站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单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公司”)环评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2017年3月,环保组织“野性中国”在云南恐龙河自然保护区附近进行野外调查时发现绿孔雀,其栖息地恰好位于正在建设的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并且该栖息地是绿孔雀最后一片完整的栖息地。为此,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和“野性中国”向原环境保护部发出紧急建议函,建议暂停红河流域水电项目,挽救濒危物种绿孔雀最后完整栖息地。

2017年7月21日,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致函新平公司,责成该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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