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孙明:五洋债案判决结果对欺诈发行参与者起到震慑作用

2021-01-02 11:18:26来源:新华社客户端编辑:

记者 林倩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信会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中小投资者保护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孙明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参与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与震慑作用,在以法治方式净化金融证券环境、优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带来诸多积极意义。此次判决结果列明的赔偿金额之高、作为原告的中小投资者数量之多、连带赔偿义务主体之广无可比拟,同时创造了多个“第一”。

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

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受到市场重点关注。

夏孙明表示,证券市场的另一大痼疾,在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索赔难、周期长、成本高。该案作为证券纠纷领域代表人诉讼第一案,在全面注册制时代的金融证券市场背景下,代表人诉讼制度如果切实落地,必然能有效地保障中小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让欺诈发行的公司及相关责任机构付出高额代价来赔偿中小投资人,达到市场环境净化的效果,为注册制提供市场化的法治保障。

2020年3月,新修订的《证券法》在证券领域明确了代表人诉讼的法律地位,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夏孙明指出,在代表人诉讼制度未能落地之前,当金融证券领域中小投资者权益被侵害时,面对上市公司和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专业中介机构,无论从维权成本、维权专业要求、维权时间周期上,中小投资者单独启动维权行动都处于举步维艰的状态。而注册制下,证券市场化发行,上市主体的增加,必然导致侵权事件概率的加大,一旦发生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规等侵害中小投资人权益事件,仅凭行政监管的行政处罚,无法全面清空金融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也未能及时保障中小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他进一步指出,本案对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而言,最大的意义在于通过代表人诉讼这个创新的制度设计,切实地优化了诉讼流程,简化了授权、登记、公告程序,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司法维权门槛。尤其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487名中小投资者作为原告,通过代表人诉讼顺利地确认了原告资格,切实地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为证券纠纷领域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践起到了良好的落地和示范效果。

积极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依法维权

新修订的《证券法》及代表人诉讼规定的出台,大大方便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途径。五洋债欺诈发行案则是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首次落地尝试。

“本案对遭受类似证券纠纷的投资者的启示在于,一旦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及时保留投资的账号、投资合同、转账支付记录等原始凭证,积极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依法维权。”夏孙明表示,五洋债欺诈发行案表明依法维权不再是遥不可及和劳民伤财的事情,新修订的《证券法》及代表人诉讼规定的出台,大大方便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途径,并且本案的判决金额,也表明中小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能够切实有效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夏孙明介绍,在我国最新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中,设置了三类代表人诉讼方式,包括第一类是人数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第二类是人数不确定的“加入制”普通代表人诉讼;第三类是人数不确定的“退出制”特别代表人诉讼,即投资者保护机构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经法院登记确认后,发出公告,不愿意参加该集团诉讼的投资者,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声明要求退出,逾期没有作出该等表示的,即视为默认加入,该类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一旦能有效落地,便能完全能覆盖在同一时间段被同一证券违法行为侵害的全体中小投资人。

目前,各地的金融法院也在陆续根据新的《证券法》精神落实了代表人诉讼的诉讼范围、诉讼主体、诉讼模式等程序及实体细节。例如通过设立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等网络途径,实现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公告通知、电子送达等诉讼程序,为投资人远程诉讼提供便利,增强代表人诉讼中投资人权益保护。

“看门人”要勤勉尽责

对于中介机构而言,五洋债欺诈发行案敲响了一个及时的警钟,在证券发行环节中,应当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勤勉尽责义务。

夏孙明指出,五洋债欺诈发行案的另一大核心意义在于,在证券纠纷领域,对于起诉中介机构承担法律责任,不再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为前提。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中评级机构大公国际就辩称,其并未经业务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并处罚,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判决书显示,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尽管未受到行政处罚,但与被诉发行行为有关,是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中,对于适格被告,法院认定并未以相应中介机构受到行政处罚为前提,直接判定作为债券发行的‘看门人’的中介机构全部承担法律责任,正如判决书中强调的一点,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夏孙明表示,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