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这几条安全生产红线拟“升级”

2021-01-21 08:26:53来源:新华社编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20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加大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何要修改安全生产法?

现行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安全生产法自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

近期召开的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和防灾救灾的基础仍然薄弱,存在责任不落实、源头风险管控不到位、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等难题,形势复杂严峻。尤其是近来发生在山东栖霞的笏山金矿事故,暴露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漏洞,需要加快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1月17日,救援人员在山东笏山金矿爆炸事故救援现场救援。1月10日14时,笏山金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井下22名工人被困。新华社记者 王凯 摄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共三十七条,升级了安全生产“红线”,主要包括:

一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

二是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三是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是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了解,草案在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

安全生产无小事,事故警钟应长鸣。专家表示,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进一步筑牢制度防线,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唯有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不断强化责任落实,才能防患于未然,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记者魏玉坤、刘夏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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