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付至华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21〕40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付至华为烈士的请示》(泸市府〔2020〕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付至华,男,汉族,1973年3月出生,生前系泸州市古蔺县龙山镇顺和村5组村民。2018年7月27日,付至华在务工期间与工友一起勇救落水少年王某(15岁)、王某某(16岁),最终2名落水少年成功获救,付至华却不幸溺水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政府评定付至华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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