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陈浩杰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加速到来,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重要性日益凸显,正在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如何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构建公平有序的数据竞争秩序?在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同时,如何兼顾个人信息保护?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亟待以长远化眼光解决。
围绕数字经济发展的热点话题,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院长连玉明带来了多份建议。他表示,当前数字企业竞争已呈现“内卷化”格局,平台二选一、独家交易权、数据拒接入、大数据杀熟等涉嫌垄断的问题与日俱增。实际案例中,抖音起诉腾讯垄断,唯品会爱库存“二选一”纷争等,都说明了垄断不仅抑制创新,也给消费者权益带来极大损害。
他建议,在数据安全法中进一步健全数据反垄断规制,重点考虑新增超级平台、歧视操纵、数据主权、域外效力等规制条款。对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几个重大问题的修改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对数据、数据权和信息、信息权的界定规范。新近颁布的民法典对隐私、信息、数据并未作出明确界定,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又独创“个人信息权益”概念,与民法典上“个人信息”的表述并不一致。建议进一步规范统一立法术语,完善立法技术和语言,建构数据法律核心术语体系,明确核心权利范畴,使整个数据法律体系内各个术语表述一致、完整和准确,各项规定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二是在数据安全法中进一步强化数据反垄断,保障国家数据主权和数据安全。数据垄断正在成为一些超级平台的特权,超级平台凭借数据先发优势操纵市场、控制社会,甚至威胁政经安全、数据安全和国家主权。与此同时,欧美推行符合本国利益诉求的国际数据规则体系,提升执法行为的域外效力。面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实施的科技封锁与围堵,我国在应对平台集团、超级企业时执法资源明显不足,法律反制和制度工具准备均不够充分。建议在数据安全法中进一步强化相关反制条款,健全数据反垄断规制,重点考虑新增党管数据、超级平台、歧视操纵、数据主权、域外效力等规制条款。
三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进一步完善被遗忘权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明确区块链技术框架下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在知情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和删除权基础上引入被遗忘权等权利内容,借鉴欧美有益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同时,对区块链技术背景下删除权、被遗忘权难以实现的问题做出具体回应,合理分配区块链参与各方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为区块链技术框架下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设置前置程序。建立个人信息分类分级制度,明确哪些信息必须删除、禁止删除或延期删除,明确被遗忘权的例外情形,明确删除权、被遗忘权等的法律定义和实现方式,健全区块链保护“法链”。
四是尽快设立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监管机构。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组建了专门、独立的数据或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或者建立数据保护官制度。建议在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设立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授予监督管理权,明确执法权。建议网信部门统一负责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工作,国安机关负责特殊领域的数据安全,有效治理电信诈骗、数据垄断、数据犯罪等问题。同时,进一步明确对数据和个人信息侵权的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确认和司法保障。
五是积极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接轨国际规则,抢占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制定权和国际话语权。全球已有140余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隐私、信息或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超过600部。我国应加快数字领域立法进程且必须具有一定前瞻性、适度超前性,防止“一出台就过时”。积极借鉴域外经验,构建既适应时代需要又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制度规则,做好国际法框架下的争端评估和诉讼预案。建立体现中国特色、接轨国际规则的数据制度规则体系,进一步提升数字竞争能力、数字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提升数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