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有效发挥排放召回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方面的作用。这一规定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生产者排放召回义务与安全召回基本一致,仅在排放风险信息报告环节根据排放召回特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生产者需报告排放零部件名称、质保期等信息。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并将可能与排放风险相关的信息逐级上报生态环境部,并与市场监管总局加强信息共享。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接受生产者召回计划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会同生态环境部开展信息和技术会商、缺陷调查与认定、召回实施情况的监督以及效果评估、责令召回等工作。同时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相比安全召回罚则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条件,提高了《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同时提出,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该条款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度,目的是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总台央视记者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