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发布

2021-05-31 21:59:34来源:四川省政府网编辑:顾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川办发〔2021〕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30日

四川省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四川是典型的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为加快构建与我省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地质灾害全域整治模式、科学防控体系、分级防治格局,大力提升地质灾害综合防范能力,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防范胜于救灾”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防灾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防为主、主动防控、综合施策,建立健全全覆盖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搬迁治理的地质灾害全域整治模式;强化科技引领、专业支撑、装备提升,落实完善人防技防并重的地质灾害科学防控体系;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创新投入机制、完善政策支持,全面构建权责分明、保障有力的地质灾害分级防治格局,整体提升全社会抵御防范地质灾害风险的综合能力,为高质量发展和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3年,完成全省176个地质灾害易发县(市、区)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及区划,基本掌握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底数,有效提升隐患发现识别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完成58个受地质灾害威胁县城综合整治,初步形成以地质灾害风险防控为基础,以优化用地布局为导向,以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以搬为主,搬治结合”,分类有序实施搬迁治理,累计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点2万处左右,受威胁人数减少45万人左右,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显著降低。

二、建立隐患风险识别与管控体系

(三)全覆盖开展风险调查评价。充分运用高分遥感等“空天地”一体化手段,提升隐患发现识别能力,基本掌握隐患风险底数。全覆盖开展176个地质灾害易发县(市、区)1:50000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对重点城镇和区域部署开展1:10000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建立健全隐患风险数据库,编制完成全省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图,实现隐患风险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大数据中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健全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调动基层防灾力量,逐点落实群测群防措施。积极推广普适型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成果分析运用,提升专业技术支撑能力。加快构建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平台,实现省级预警到县、市级预警到乡、县级预警到村,形成“专业监测+预警平台+责任人+监测员”的立体监测预警格局。扎实推进省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技术服务中心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建设“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技术服务中心”。探索建立灾情预警和成功避险激励机制。〔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厅、省气象局等〕

(五)分级分区防控地质灾害风险。以地质灾害风险区为单元,建立“网格员”体系和“网格化”管理机制。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和风险分区,制定统一规范的风险防控标准和预警响应流程。探索建立点面结合“双控”机制,实现隐患点防控和风险区管控有机结合。建立风险管控专职调度员制度,实现汛期全天候、全区域、全过程地质灾害风险管控。〔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厅、省气象局等〕

三、开展受威胁县城综合整治

(六)开展县城风险调查评估。综合评定58个县城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重点评估其中15个地质灾害集中连片发育的重点县城。建立完善县城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体系,指导县城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和国土空间规划布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七)分类实施15个重点县城综合整治。按照布局优化、功能疏解、工程防控三种整治类型进行分类整治。其中,针对县城周边可利用空间充足的金阳县、金川县、峨边县、泸定县、广元市朝天区、平武县6个县(区),以避让为主,优化空间布局,加强改造更新;针对县城周边无可利用空间,但县域内有可利用空间的德格县、得荣县、理县、康定市、马尔康市、宝兴县6个县(市),采取搬治结合,加强功能疏解,限制城镇规模;针对县城周边和县域范围内均无可利用空间的丹巴县、木里县、汶川县3个县,以治理为主,强化工程防控。〔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

(八)分区实施其余43个受威胁县城综合整治。对县城建成区和县城规划区实施分类整治(名单见附表2)。其中,县城建成区坚持“治理为主,避让为辅”原则,根据轻重缓急开展工程治理,有效保障城镇基本功能和安全。县城规划区坚持“避让为主,治理为辅”原则,在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基础上,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双评价”和“双评估”,划定县城用地布局“安全线”,实现地质灾害风险源头管控。〔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

四、实施重大隐患搬迁治理

(九)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加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力度,鼓励搬迁群众向城镇、中心村集聚。威胁5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以搬为主,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及攀枝花、绵阳、广元、乐山、达州、巴中等市所辖部分山区县(市、区)能搬则搬,其余市应搬尽搬。威胁50人以下且险情紧迫、危害突出的隐患点,综合考虑经济合理性,优先采取避险搬迁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

(十)扎实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按照轻重缓急有序开展工程治理,重点治理威胁学校、医院、场镇、历史文化村落、政府办公场所、重大公用设施、聚居点等无法全面搬迁的隐患点。其中,威胁50人以上、拟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工程治理的,需由各市(州)报请自然资源厅审定同意。定期开展已竣工项目调查评估,及时进行清淤和维护加固,有效发挥和提升防灾功效。〔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等〕

(十一)探索开展“工程治理+”模式。鼓励因地制宜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生态修复、文化旅游项目开发、康养设施建设、综合田园体及市政基础设施打造”等综合治理,建成一批兼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地质灾害防治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等〕

五、强化政策资金支持

(十二)用好用活相关政策。整合用好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等政策措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腾退的农村宅基地,可按规定纳入增减挂钩项目统筹实施,收益可用于避险搬迁农户补助及农房建设。避险搬迁选址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规定调整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保障搬迁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

(十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统筹分配中央和省级资金,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按照非民族地区3.5万元/户、民族地区4万元/户的标准予以补助;对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和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受地质灾害威胁县城综合整治及威胁50人以上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等项目实施的市(州)、县(市、区)予以重点支持;向地质灾害高发易发且经济较差地区适当倾斜。市(州)、县(市、区)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将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纳入财政预算。省级加强绩效评价,对任务完成较好、资金使用绩效较好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适当奖补。〔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

(十四)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支持市(州)统筹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地质灾害整治项目实施。坚持“谁受益,谁出资”,落实受益单位、企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义务。加大力度整合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惠农惠民项目和资金,发挥聚合效应。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可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鼓励各地将泥石流治理工程清淤腾库后的砂石资源由政府统一处置,取得的收益可用于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

六、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研究部署,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督促指导本行业、本部门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加强协同配合和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十六)提升保障能力。加强基层防灾力量建设,支持市(州)、县(市、区)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支撑机构,与专业地勘单位建立“平战结合”的技术支撑体系,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加强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装备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七)完善制度标准。推动制定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完善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地质灾害风险管控等制度。编制风险调查评价、专业技术支撑、设备运行维护、工程质量验收等系列技术标准。〔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司法厅等〕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广泛凝聚共识,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以典型案例为引导,深入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成功经验。〔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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