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法进口“洋垃圾”,不能让纳税人买单

2021-09-15 21:59:51来源:人民日报政文编辑:

9月15日,最高检发布一批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涉及非法进口“洋垃圾”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成功追究污染者对“洋垃圾”无害化处置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改变了由政府为污染者买单的困局,为“洋垃圾”治理提供了检察方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某、薛某在明知铜污泥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的方式为郎溪某固废处置公司进口铜污泥138.66余吨。

上述固体废物被上海海关查获后滞留港区,无法退运,海关代为处置手续繁杂,固废持续危害我国生态环境安全。2018年9月1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某、薛某均因走私废物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然而,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三分院)从刑事案件中获取该线索后,认为涉案固体废物如不进行无害化处置,将会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遂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调查。

立案后,三分院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证实涉案固废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委托第三方上海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涉案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

涉案固废进口单位在浙江,进口港为上海,加工利用企业在安徽。三分院分别走访调查了源头企业、上海海关等多家单位,决定将购买固废的安徽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固废处置公司)与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某、薛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促进固废进口的源头性治理。三分院于2020年6月27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费用人民币105余万元。

同年9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一是各被告是否要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二是本案的处置方式及费用是否合理。

三分院认为,四被告在明知铜污泥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分工合作,由某固废公司确认进口货物并支付了货款、薛某在境外组织货源、宁波某贸易公司制作虚假报关单证、黄某某负责报关和国内运输,四被告在购买和进口固体废物中均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应承担连带责任。涉案铜污泥已在刑事案件中予以没收,无法退运,根据相关法规应作无害化处置。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及价格认定中心均为专业机构,对处置费用做出的意见合法合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固废处置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处置费用得以执行到位,上海海关委托专业单位代为处置了涉案固体废物。

说法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全面调查取证,将实际进口“洋垃圾”者列为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从刑事和公益诉讼程序全面追究了走私“洋垃圾”的刑事责任和公益损害责任。

对于非法入境而滞留境内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污染者对处置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增加源头企业违法成本,让纳税人不再为违法者“买单”,彻底打击非法进口“洋垃圾”牟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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