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来物种入侵直接导致当地物种的退化、濒危、甚至被灭绝,严重破坏当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秩序生态安全。
10月9日,为了配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一批遏制外来物种入侵案例为我们每个人都敲响生物安全的警钟。
案例1
黄花刺茄入侵,
其生长之处寸草不生
吉林省松原市地处世界三大草原之一的科尔沁草原与松嫩平原交汇处,全市草地资源占总辖区面积的19.9%,辖区内草原多为一类牧草,所含营养物质丰富。
2020年7月,在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渭字村西南草原发现成片及零散生长的外来物种黄花刺茄。生长力极强的黄花刺茄会严重抑制其它植物生长,其生长之处寸草不生,草原植被严重破坏,威胁区域生物多样性,并且其果实含有神经毒素茄碱,可致牲畜死亡,危害区域农牧业安全。
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发现线索后,2020年7月6日立案调查。7月15日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评议情况分别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履行毒害草原防治管理职责,同时向当地政府发出风险提示函,告知县内其他区域也可能有案涉外来入侵物种等潜在的风险,同时指出“现黄花刺茄正处于开花期,是防治最佳时期。”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地排查情况,立即组织对11000余亩的黄花刺茄开展清除整治工作,对地势平坦、集中连片的区域采取机械清除方式,对不适合农机作业的草原、道路边沿、林地及村屯周边的坑塘、路沟等采用人工挖除方法进行清除。截至7月底,乾安县域内11000余亩黄花刺茄已经铲除、晾晒后焚烧深埋,并已及时耕种草籽补植复绿。
案例2
独有品种中华蜜蜂
面临外来天敌威胁
中华蜜蜂系中国独有的珍稀蜜蜂品种,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是分布于长白山周边的中华蜜蜂品种,是在东北严酷的原生态条件下,经过自然进化和长期驯化而形成的优良蜂类,其自身结构优势、对气候的适应性、蜂蜜中酶肽类含量等均远胜西蜂,2006年被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列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西蜂、意大利蜂等为其天敌。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后,保护区周边主要路口、重要地段并没有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保护标识牌;由于缺乏宣传,保护区内外相关人员对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了解;保护区内有大量外来蜜蜂饲养者进入保护区内饲养中华蜂的天敌——意大利蜜蜂,中华蜜蜂品种资源受到严重威胁。
作为中国独有品种,中华蜂具有物种特有性、遗传唯一性和种群脆弱性,一旦受到外来品种入侵戕害,极易导致生物链紊乱,进而给中华蜜蜂资源以及种植业、蔬果业、中药材等相关传统特色产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对此,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相统一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完善执法体系,推动形成地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效机制。截至2020年底,保护区内长白山型中华蜜蜂种群数量已由2018年的2.5万群发展到约3.3万群,西蜂养殖数量种群下降。
检察官说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
随着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已成为遭受外来物种入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防范和遏制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物种安全,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内容。2020年10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明确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纳入保护生物安全的法定范围。
由于外来物种入侵涉及面广,潜伏期长,追溯源头难度大,没有特定的侵权主体或者侵权主体即被告的认定存在困难,难以用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整治,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方面作用发挥有限,由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在遏制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职能作用。一方面要通过诉前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发挥各方合力,督促履职与协调配合并行,共同防范和遏制外来物种入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