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退费难”,六部门要求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2021-10-29 20:12:08来源:人民日报政文编辑:

近日,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通知,就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严防妥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通知指出,要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落实培训收费管理政策,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纳税,应如实开具发票。

通知强调,要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通知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监管。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教育等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托管银行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等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规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

通知明确,教育、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的协同监管。建立定期共享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信息的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预警。要将培训机构的预收费情况纳入其诚信建设内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培训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培训预收费纳入监管。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尽快组织并完成对本省(区、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情况、是否存在“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开展集中排查整改。

专家解读 

培训活动是培训者向受培训者提供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服务的一个过程,培训者与受培训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培训服务效用具有滞后性特征,受培训者一般要在事后才能知道所接受的培训服务是否“货真价实”。与消费者对其他普通商品很容易判断真伪不同,受培训者一般难以在短时间内对所接受的知识(或技能)服务质量作出判定。这就决定了在培训服务的定价及评价上,受培训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乃至极为不利的地位。不仅如此,培训服务通常又是一种预付费的“产品”,受培训者即培训服务的消费者需要提前为尚未“消费”的培训服务支付费用。这在没有制度(合同)约束及缺少事后追偿机制的情况下,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此,对培训机构预收费采取适切的监管措施,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

——上海市教科院终身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董圣足

当前,各地主要监管学科类培训预收费,但从实践看,学前培训、中小学非学科培训甚至成人培训市场,预收费问题都普遍存在,一些领域因监管真空,退费纠纷较学科类培训更为严重。《通知》坚持全面覆盖原则,将未成年人培训预收费灰色地带均纳入监管范畴,既包括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也包括面向幼儿园儿童的培训;既包括学科类培训,也包括非学科类培训;既包括线下培训,也包括线上培训;既包括新增收费也包括存量资金。《通知》规定,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此举有利于解决现有机构存量业务的资金安全问题,防止消费者因恐慌造成退费挤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与开放经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曲一帆

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才能实现预期目标。此次《通知》强化部门协同管理,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能要求,细化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注重风险防范预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定期共享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信息,及时研判风险情况,并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注重行业自律,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有关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所长薛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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