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命河。我国自2002年起试行春季禁渔期(即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2016年调整禁渔期(即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渔。
2020年6月,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共同部署开展了为期3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一年来,长江沿岸14省(市)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5331件8464人,同比分别上升120.4%和104.5%。
近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了一起四川省雅安市罗某、罗某祥、罗某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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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31日晚,罗某、罗某祥相约到位于雅安市雨城区严桥镇新祥村的“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采取毒鱼的方式捕鱼。路上,两人遇见正在钓鱼的罗某勇,便邀约其一同去毒鱼。
当日22时许,罗某向保护区内一河段投放了其购买的农药“甲氰菊酯”,罗某勇驾驶皮划艇在河道内放置数张渔网,用于捕捞中毒上浮的鱼。因未发现中毒的鱼浮上水面,罗某认为农药投放量尚不够,遂让罗某祥将剩余“甲氰菊酯”全部投到河道内,两次共投放农药15瓶。6月1日凌晨,水面陆续出现大量死鱼上浮。
经评估,罗某等人投放的“甲氰菊酯”毒死的鱼共210.3斤,其中鲤鱼202斤、草鱼2斤、鲫鱼2.3斤、小型鱼类3斤、鲶鱼1斤。
据介绍,毒鱼对渔业资源、水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极大威胁,是法律严厉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毒鱼是灭绝性捕捞,不仅直接灭杀水体中的大小鱼类,同时还会影响其他水生动物、水生昆虫和各种微生物的生存,给整个生态链带来毁灭性的破坏。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底泥上的有毒物质和未能捞取的水生生物尸体腐烂后,都将持续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水域内的水生资源很难在短期内恢复。被毒死的鱼若被人食用,残留的毒药还可能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
对在禁渔期、禁渔区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或足以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毒鱼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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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以罗某等3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查明,案发时间为当地春季禁渔期;涉案水域为“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河段”,系禁渔区;涉案水域沿途的显眼位置均设有禁渔公示,罗某等三人均对此表示明知。
2021年1月25日,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罗某、罗某祥提起公诉;因罗某勇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当地农业农村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月23日,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罗某、罗某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