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朝共有21个巡按御史辖区。十三省各有一名巡按御史,东北部辽东地区一人;西北部甘肃地区(在明朝不是单独的省份)一人;北部边境附近、今张家口旁边的宣大地区(包括宣府和大同)一人;北直隶两人,其中一人位于北京,另一人位于西南部的真定府;南直隶三人,其中一人位于南京,一人负责北边的淮安府和凤阳府,一人负责富饶的长江流域,包括今上海附近的苏州府和松江府。
巡按御史任期为一年,在此期间负责亲自巡察所辖的每个地区。他们具体负责审录囚犯、考察各级官吏、体察当地民情、审讯官员和平民、倾听民怨、审查所有政府记录、荐举或罢黜地方官员等。他们有权直接向皇帝上奏弹劾,也可针对新政自由发表意见。他们可以要求地方官员开展、停止或调整小规模活动,也可不经过判决或批准直接对低品级官吏施以笞刑。他们经常针对所有重要政策问题为各省机关提供建议,并与本地区巡抚一道进行审议。
总的来说,他们的职责是“表扬善类,翦除豪蠹,以正风俗,振纲纪”。巡按御史的声望非常高,因此朝廷时常要求他们不得随意差遣承宣布政司和提刑按察司的高级官员;不得虐待辱骂地方军官;不得羞辱遵纪守法的地方官员;不得要求知府(比巡按御史高几个品级)在他们面前跪拜。这些要求在于防止担任巡按御史的低品级官员威慑到巡抚等官员(1453年之后,巡抚往往具有副都御使或佥都御史的名义职位)。
最早在1393年发布的规章制度中具体描述了巡按御史的调查职责,后来多次修补增删。这些规章制度囊括了御史与不同类型的地方官吏会面时要遵守的礼仪,并明确划分了巡按御史与巡抚的职责。它们广泛适用于巡按御史和按察使各自或共同开展的地方监察工作。实际上,巡按御史可能将大量国家层面的调查工作交由提刑按察司的各道官员负责,他们自己主要负责省级监察,尽管这与最初的规定不符。晚明御史张素养曾经因为在担任浙江巡按御史期间用人不当而遭到弹劾,他为自己申辩,表示自己参考的信息是各道官员提供的;而都御史赵南星反驳道,如果各道官员承担了所有监察工作,那么巡按御史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制度明确规定,巡按御史抵达一处后的首要任务包括:(1)审问罪囚;(2)刷卷;(3)视察祭祀坛场;(4)接济鳏寡孤独;(5)巡仓;(6)勉励学校的生员。但他们的职责并不仅限于此。巡按御史还要清点科差赋役、检查圩岸壩堰陂塘、考察荒地开垦、巡视站驿和桥梁道路、监督税粮课程和户口、收买军需、检验额造缎匹等物、核对升斗秤尺、依律归结诉讼、调用官兵、奏报节义、管理印信衙门等。巡按御史要及时考察官吏,确保他们完全理解法律以及部门规定;还要了解辖区的地理环境和每一位官员的信息。
巡按御史活动的范围和影响可以从他们在任期结束时提交的报告中反映出来。1534年修正后的报告格式(《巡按御史满日造报册式》)要求所有御史按照以下类别汇报自己的活动:
1.荐举过文武职官若干员
2.礼待过文武职官若干员
3.纠劾过文武职官若干员
4.戒饬过文武职官若干员
5.举明过孝义节妇若干起
6.问革过文武职官若干员
7.查理过仓库钱粮若干数
8.提督过学校生员若干员
9.兴革过军民利病共若干事
10.存恤过孤老若干名
11.会审过罪囚若干起
12.问理过轻重罪犯若干起
13.追过赃罚若干数
14.督捕过境内盗贼若干名
15.督修过城壕、圩岸、塘坝共若干所
16.禁约过嘱托公事若干起
17.禁约过非法用刑官若干员
18.禁约过剋害军士若干起
19.禁约过仓粮奸弊若干起
20.禁约过军民刁讼若干起
21.禁约过科害里甲若干起
22.禁约过罚害军民若干起
23.禁约过淹禁罪囚若干起
24.禁约过科差奸弊若干起
25.禁约过土豪凶徒害人若干起
26.禁约过赌博为非若干起
27.禁约过民间奢侈若干事
28.完销过勘合共若干起
御史不应仅仅陈列数据,还要提供所有事项的细节,即使已经提交过详细的弹劾报告。举个例子,在“孤老”一项中,御史要详细记录各府、州、县的救济机构接纳的人员数量和缘由。在举荐官员项目中,御史不得用考核报告中的话来搪塞,而要具体写出他们所做的事。
巡按御史不仅要完成这些常规工作,还要承担清军御史、刷卷御史、巡盐御史、监军御史等方面的职责。此外,皇帝还经常要求他们开展专项调查、审核报告等。1429年,御史徐训上奏反对这一做法,表示巡按御史的日常工作已然很繁重,并补充道:
今年以来,五府六部凡有公事未完,不分大小轻重,辄便拟奏委任巡按御史催办。况五府六部各有官属可遣,巡按御史止是独员。若从所委,遍历郡县职专催办,非重风宪之职矣。
徐训请求彻底改变这种状况,皇帝也同意以后不轻易给巡按御史安排专项任务;但实录中有大量证据表明明朝始终存在这种现象。巡按御史始终要承担专项任务,而一旦这些任务未完成七成,他们在任期结束回京复命时会被视为不称职。
尽管曾德昭提出巡按御史“出行的仪式十分盛大隆重”,但规定严格限制这些官员的随从人数。每位巡按御史只能有一名侍从。此外,他还可以带几名国子监的历事监生,或许不多于两名。巡按御史不得有其他随从,除非朝廷派一名侍卫陪同他在各地巡察。刷卷御史可携带两名文职人员负责文书工作,承担刷卷差遣的巡按御史可以增加人手。但是明朝末期一省的账本上包含一位巡按御史给44名侍从发放俸禄的记录,其中包括12名抬轿和撑华盖人员以及24名开道者。这意味着上述规定只用来约束频繁外出巡访的御史,不适用于常驻各省的人员。
至少在巡访期间,巡按御史要保证廉洁奉公。他们可以骑乘用于送信的马匹船只,但不得乘坐轿子和客船;随身携带的衣物不得超过一百斤或一担;不得携带近亲;不得接受私人信件;不得参加私人宴会;不能允许地方官员出城迎送、接收礼品因将辖内妇女婚娶或纳为妾而造成不好的影响。总之,监察官员在巡访期间要保证谨言慎行,“若丝毫有违,则人人得而非议之”。
巡按御史的巡访职责几乎涉及各个政治领域和生活层面,我们可以从实录中找到大量证据,其中包含巡按御史呈交的奏疏以及与他们有关的诏令,比监察制度其他方面的内容都要多。无论监察工作在实际中如何划分,如果某项工作没有得到某类御史的亲自监督,那么它一定不够重要。(本文摘自《明朝监察制度》一书)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