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法经营,是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文化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规定》主要从违法行为入手,在原有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建立并完善了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与管理制度,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措施和权利救济。
《规定》第十二条关于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的五条标准中,除了兜底条款,其余均根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确定,包括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等内容。
为了依法保障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定》第十四条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告知、陈述与申辩、认定、决定与送达。
根据过惩相当的原则,《规定》第十八条从加强监管、信息公开、行业禁入等方面明确规定了针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10项管理措施。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不仅要受到重点监管,失信信息向有关部门和各类主体公开,而且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5种情形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将受到终身或5年内行业禁入的处罚,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