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看学术类图书“隐性差错”如何防范

2021-11-30 10:12:05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编辑:

编辑加工学术类图书时,可能会遇到因作者误读材料造成的差错。这类错误大多相当隐蔽,有的需要核查原文才能发现,笔者故将其称为“隐性差错”。对于这类错误,有些可以依靠编辑自身的学识或仔细分析直接发现,但更多的需要根据作者留下的注释或正文里的线索,顺藤摸瓜找到原始文献,认真通读,仔细理解,才能发现其中的谬误。现列举进行剖析。


简单“隐性差错”

有些例子比较简单,经过细致阅读,不用核对原文就可能发现错误,比如下面三例:

  例1: 

钱大昕《恒言录》述,“谚云:至亲莫如郎舅”,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姊妹夫与郎舅的亲属关系也确实是比较亲密的。

  解析: 

郎舅系已婚男子和其妻子的弟兄的合称,而作者误将此称呼当成“妻舅”(俗语中的“大舅子”“小舅子”)在叙述亲戚关系时使用。

  例2: 

《白冤疏》中云“皇上前日逮焕下狱”,袁崇焕被逮在十二月初一日,则《白冤疏》当作于初三日,当时辽兵溃变尚未发生。

  解析: 

“前日”在古代汉语中的意思不仅仅指前天,“前些日子,往日”都可以算作前日。根据一个“皇上前日逮焕下狱”是推不出“《白冤疏》当作于初三日” 的。

  例3: 

在外甥与舅舅家庭成员的刑事判处中,还有另一种更不合理的现象,是殴死舅母的儿子即表兄弟,比殴死舅母的以凡论处的绞监候要重,为斩监候。安徽寿州,赵忝文与舅表兄俞忝会因租物分割不均揪斗,赵忝文扎伤俞忝会毙命。三法司判拟:“俞忝会系赵忝文舅舅之子……赵忝文合依殴外姻缌麻兄死者斩律,拟斩监候”。

  解析: 

此处错得比较隐蔽,需要认真阅读——本段的举例不足以证明作者的观点,因为只列举了殴死表兄的例子,并未列举殴死表弟的例子。事实上,查询清代法律可知,殴死表弟也是绞监候,与殴死舅母相同。同书稿还有另一处这么写道:“同样,殴死姑姑所生之子也即自己的姑表兄弟,其判处也较无服的姑夫罪重,为斩监候。”同样没有举出殴死姑表弟的例子。依清律,殴死姑表弟也是绞监候。这两处“表兄弟”都应该改成“表兄”。


复杂“隐性差错”

下面这些需要核对引文才能发现的错误,先看下列的五条引文,圆括号中为正确的字。

一日酒宴(筵)戏剧之费,共需二三百金之谱。(出自吴焘《梨园旧话》)

若阋墙有变,定伤庭帷(帏)之心。(出自姚廷杰《教孝条约》)

婚嫁大事,自应明媒正聘,写立婚书礼帖,即穷户小民(小户穷民)也不应草率从事。(出自田文镜《抚豫宣化录》)

或与翁姑诟谇,或与本夫打骂,即归奔(奔归)母家诉告(告诉)。(出自田文镜《抚豫宣化录》)

儿乃大号啕(咷),走过告阿伯。(出自包世臣《管情三义》)

  解析: 

这五条引文如果不核查的话,是看不出有问题的,因为作者抄写错引文,但文义并无改变,一点端倪也看不出来,只有核对了这几条引文的原出处才发现有文字性的出入。这是直接的引文差错,更深一些的就是一些误用、误读的材料。

  例4: 

以下这样事例的存在,就充分地表明了当时社会中父母的威权:

邢桂,字思芳,力田自给。母宋性严厉,每不怿,桂辄长跪请命。遇夜寒,令妻侍寝以温其被。尝命市所嗜物二,仅得其一,母怒,桂跪而受责,不敢退,时桂年已五十余矣。(此例为论述清代养老问题的材料)

  解析: 

原文出自道光《昆新两县志》卷二五《孝友》,本卷人物是分朝代的,往前翻页,发现此人被列入“明”这一栏,用明代事例无法论证清代母子关系的。

  例5: 

还有《刑案汇览》记载,道光十四年苏州“王庭信拐卖出嫁侄女卢王氏为婢”这种将出嫁女拐卖为婢的现象。

  解析: 

原文在《刑案汇览三编》第四册。苏抚咨:卢王氏系王庭信之期亲侄女,因卢王氏许嫁卢长柏为妻降服大功,该犯将卢王氏拐卖为婢,例无专条,将王庭信比照略卖堂侄律,拟杖九十,徒二年半。

苏抚,即江苏巡抚(自雍正时起亦称苏州巡抚)的简称,虽然江苏巡抚一直驻苏州,但从“苏抚咨”是无法推出周陈氏是苏州人的——一省的民政长官审理的案件,省内各处均有,无法由此推断该事件发生在苏州。

  例6: 

聊城沙镇丁贞女,幼孤,无兄弟,依母以居,及笄后,母亲为她议婚,贞女曰:“母老矣,又鲜兄弟,不愿适人,愿终身养母”,母亲死后,丁贞女方出嫁。(此例为论述清代养老问题的材料)

  解析: 

原文见《池北偶谈》卷二〇《谈异一》:丁贞女,聊城之沙镇人,靖难功臣某裔也。贞女幼孤,无兄弟,依母以居。及笄,母欲议婚。贞女曰:“母老矣,又鲜兄弟,不愿适人,愿终身养母。”母不能强。及母卒,从兄某为议婚,贞女又不许。独处三十余年,年五十矣,闺范严肃,里中人咸称曰“贞女”。堂邑黄中丞图安七十丧偶,闻贞女之名,遣聘焉。贞女先一日,召其从兄语曰:“明日当议婚者至,吾将许之。”兄及娣侄辈漫应,弗之信也。诘旦,黄氏蹇修已及门。先是,贞女缟衣数十年,是日乃易色服。既许字,卜吉葬母。始于归黄氏,犹处子也。

黄图安系明朝官员,后降清,出任过甘肃巡抚、宁夏巡抚等职务,卒于1659年,即使他娶丁贞女的时间是1659年,那么根据丁贞女“独处三十余年”来推算,她赡养其母的时间也是在明末了,而不可能发生在清代。另外,原文中也有个明显的标志性提示语——“靖难功臣某裔”,也就是明成祖朱棣靖难之役功臣某人的后裔。如果丁贞女是清人,作者并无必要把丁贞女是明代靖难功臣后代这一身份拿出来说事。

  例7: 

对此,当时的家规族训等“教科书”指出:

夫妇之道在纲焉,嫡妾之分在位焉。夫唱而妇随,妻正而妾偏。夫为妻纲,斯琴瑟必终和矣;嫡不失位,斯黄绿不倒置矣。(此例为论述清代家规族训的材料)

  解析: 

用读秀知识搜索引擎搜索,原文系宋诩《宋氏家要部》中的文字。宋诩是生活于明中期人,其著述自然也是明代的。此例误。

  例8: 

若看一看以下两则地方官的判词,这一点就很明确了。

…………

张守禄私通侯节之妻杨氏,一乘其夫之远出,一乘其妻之他往。私申中冓之好,敢为同梦之甘,不虞侯节之夜归也;小家门扉,一推而入,两人犹在睡乡也。侯节怒气填胸,授梃而挞之,登时毕命,保正邻佑之目睹可据。及委官就尸所而验之,下体裸赤,不挂一丝,禽兽之行,死有余憾。侯节编氓而有不可辱之气,本县锡红迎示境内,以寒淫奔之胆。

(此例为论述清代夫妻关系的材料)

  解析: 

本例出自李渔《资政新书初集》卷一一《判语部·奸情六》,判词题名署“文太青”,用读秀知识搜索引擎搜索,文太青即文翔凤,康熙《三水县志》上记载了他的经历:“初授山东莱阳令,调河南伊阳,又调洛阳。”这些官场迁转之事都发生在明末,而非清代。这也是一例明显误用的事例。

  例9: 

清代流寓谋生人口大量增多,有的是夫妻共同到外地营生,相当一部分是丈夫去外地,妻子仍在本家原地,这些妇女,需要担当丈夫在家时的事务,与外人打交道,如充当佃主。周林氏的“丈夫周泳来、儿子周关关在苏州生理”,租与周世明(同姓不宗)佃种地亩之事,便全由周林氏做主。

  解析: 

原文出自《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第三册:伊兄周世明佃种周泳来田亩,历年欠租无还,周泳来另行召佃,哥子情愿分年带还,周泳来不依。五月二十日哥子见没人接佃,携带锄头先去开耕,那时周泳来赴苏,原想等他回来恳情再种。周泳来的弟妇周姜氏并他妻子周林氏赶来阻种。

…………

丈夫与周世明同姓不宗,妇人素识无嫌。周世明承种妇人家田五亩五分,每年额租六石,自嘉庆三年起至九年止,周世明共欠租米二十余石。十年四月里丈夫另行召佃。五月二十日,周世明仍来开耕,丈夫不在家。妇人邀同周姜氏赴田理阻。

原文已写得很清楚,无论是将土地租给周世明还是另租给他人,都是周泳来做出的决定,周林氏不能做主,所以并不是她来“充当佃主”,只是因为丈夫外出谋生,她不得不自己出面阻止佃户的“霸种”行为。

  例10: 

乡民间的日常借贷表现为无息或低息的小额钱文借贷,贷方多为族亲、乡邻和友人。……广东灵山县苏元稳与兄弟苏元定久已分爨。苏元定外出广西佣工。苏元稳因把家产花尽,穷苦难度,屡向弟妇苏梁氏借用钱米。

  解析: 

原文出自《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第一册:据苏元稳供:……小的与兄弟久已分爨,兄弟外出广西佣工。小的因把家产花尽,穷苦难度,屡向弟妇借用钱米。弟妇不肯借给,时常吵闹。原文中已经明确写道苏元稳多次向其弟媳借用粮米,其弟媳均未借给,借贷行为未发生,因此该事例不适合用于说明“贷方多为族亲”。

  例11: 

因财物引起的婆媳矛盾、家庭纠纷,嘉庆年间山西壶关县民牛壮则将妻牛高氏致死案较为典型。

  解析: 

原文出自《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第一册:嘉庆十年十月内,小的托妻叔高勇孝寄回绞[纹]银十两,交给女人转交母亲收存。十一月初五日傍晚,小的回家查问银两,女人说没有交给母亲,他自己要做衣服,藏在柜内。小的生气把女人村骂,一面开柜找取银两,另行收藏,就到母亲房内喝酒说话。起更时小的酒醉回房,女人已经脱衣睡下,小的上炕要合女人同睡。女人说小的不肯给银做衣,并没夫妻情分,把小的推开,不叫小的同睡。小的打他臀上一拳,没有成伤。女人牵着小的父母哭骂,小的生气摸取炕壁上挂的小刀向他腿上吓扎一下,女人两脚乱蹬,小的又扎他一下,不料黑暗中伤着女人产门、左腿,女人喊叫。当时母亲同邻人牛陈氏走来看问情由。到七日早女人因伤死了,并没有心致死的事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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