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2022年共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7933件14449人

2023-03-14 15:16:31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编辑:牛霄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共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7933件14449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14日对外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聚焦监督办案主责主业,检察机关始终保持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高压态势。2022年,共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2376件3943人,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7933件14449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373件252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44件900人。

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分别是:王某、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郝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郑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马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刘某、夏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巩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这批典型案例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政策导向,强调从源头到末端深挖犯罪、精准打击,彻底斩断犯罪链条。同时,再次重申新修订食品司法解释有关法律精神,向全社会提示制售过期食品的刑事法律风险。比如,在马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中,马某某等人以低价购买过期猪肚、猪耳等猪副产品进行售卖,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检察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最终,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办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参与诉源治理,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将检察建议作为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以‘我管’促‘都管’,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共同推进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堵点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强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推动形成反假冒伪劣的多元共治新格局,为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王某、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灭火器 一体履职 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某在某电商平台上注册8家店铺,销售从他人处购买以及自己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在共同经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负责假冒灭火器的进货、销售、财务等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装货发货等工作。其中,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购买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销售金额336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开始参与销售,销售金额为311万余元。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某租赁厂房,组织工人通过灌装滑石粉的方式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并销售,销售金额为1070万余元。经检验,涉案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

2022年1月29日,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陈某某二人提起公诉。2022年10月26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零五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陈某某提出上诉。同年12月1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郝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润滑油 消费者权益保护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郝某甲伙同辜某某雇佣张某某等四人在其经营的河南A润滑油公司厂房中,明知其未经长城、美孚、东方红、壳牌、统一等品牌授权或委托加工,通过自行调配并灌装的方式生产品牌润滑油并对外销售。同时郝某甲接受郝某乙委托,通过自行调配并灌装的方式生产郝某乙注册的“石虎”牌润滑油。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郝某甲生产的柴油机油、汽油机油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经河南科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10月13日,郝某甲向郝某乙销售假冒品牌及“石虎”牌伪劣润滑油共计627万余元;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郝某甲向段某、赵某某等15名客户销售假冒品牌伪劣润滑油共计91万余元。

2022年3月18日、6月14日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郝某甲、辜某某等6人提起公诉。6月30日,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郝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同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辜某某等5人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郝某甲等6人均提出上诉。同年9月30日、12月1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二审裁定,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销售伪劣产品 电缆 反向移送 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被告人郑某某从河北省宁晋县厂家定制标有“Y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字样的伪劣电缆,并自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以不合格电缆冒充合格电缆向浙江省杭州市各大五金市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55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自2016年3月起,以牟利为目的,明知郑某某处的电缆系不合格产品,仍购入并加价销售,销售金额1200余万元。被告人潘某某自2019年3月起,以牟利为目的,明知郑某某处的电缆系不合格产品,仍与郑某某合作,帮助郑某某销售,销售金额598余万元。

赵某某、张某某等11人帮助郑某某销售伪劣电缆,销售金额170万至3900余万元不等。另通过对郑某某所使用的销售软件数据分析,公安机关查处杭州各大市场内的经销商31家共计51人,销售金额5万元至1200余万元不等。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郑某某的仓库查获大量尚未销售的伪劣电缆,价值500余万元。

2021年3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郑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12月29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等13人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郑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2022年12月26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赵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部分被告人被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郑某某等3人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销售伪劣产品 过期食品 行刑衔接 法治宣传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甲、胡某某、刘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前往广东省汕头市以低价购买过期或临期猪肚、猪耳等猪副产品,运至被告人马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租用的冷库,后各自在微信群、朋友圈进行售卖,销售往来钱款及账目由马某某负责,再由其发至四人所在的微信群核对。同年3月,马某某通过王某乙(另案处理)介绍,向安徽省明光市王某丙(另案处理)销售过期猪肚和猪耳,销售金额58万元;向河北省石家庄市董某某销售过期猪肚,销售金额6.3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超过保质期猪肚1055箱、超过保质期猪耳120箱、散装猪肚若干。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验,上述猪肚及猪耳均超过保质期。

2022年6月9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8月25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刘某、夏某某等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含西布曲明减肥食品 全链条打击 能动履职

【基本案情】

2020年,刘某通过网络发布广告,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刘某明知夏某某等人购买西布曲明用于生产、销售减肥食品,仍向其出售并告知夏某某等人添加比例及销售注意事项。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刘某销售给夏某某等人西布曲明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

夏某某从刘某处购进西布曲明,在食品中添加,制成减肥胶囊、减肥巧克力后对外销售。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夏某某利用微信等网络形式发展下线曹某等人,面向全国进行销售,销售金额48万余元。曹某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8000余元。2021年3月2日,曹某卖给李某某的减肥巧克力被其女徐某某误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鉴定,徐某某符合西布曲明中毒致心力衰竭及呼吸衰竭死亡。

2021年7月15日、7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某、夏某某提起公诉,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曹某等人提起公诉。2022年11月23日、11月25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刘某、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九十八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曹某等7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巩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关键词】

销售伪劣种子 行刑衔接 生产损失计算 司法救助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5月,巩某某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经营的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农资经营部、济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南市、菏泽市、聊城市等地的75名农户销售玉米种子,销售金额共计57517元。涉案种子包装标称为“气死风”,但经农业部门审定的玉米种子品种中并无该品种。后农户在种植该玉米种子时发现出苗率低,部分农户进行了玉米补种、混种,但依然导致减产。经查,巩某某曾两次因违反规定销售种子被行政处罚。

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验,涉案玉米种子与农业农村部已知品种DNA指纹数据库某一品种玉米种子极近似或相同。涉案玉米种子标签标注发芽率95%以上、纯度96%以上,但经河南依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涉案种子发芽率为65%,纯度为92.1%,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标准要求,也不符合种子法规定。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该玉米种子系假种子和劣种子。经山东省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巨野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田间鉴定、山东燕弘测绘有限公司进行面积测绘、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2020年秋季玉米收购均价,最终认定巩某某对外销售的玉米种子导致耿某某等75名农户种植的975余亩玉米减产,使农业生产遭受损失38万余元。

2021年10月8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巩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5月6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巩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巩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9月1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原审认定巩某某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正确,量刑并无不当。鉴于二审审理期间,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退赔农户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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