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恶犬伤人事件,引发了强烈关注和激烈讨论。近日,四川成都崇州一小区有大型犬撕咬幼童,致其全身多处咬伤及右肾挫裂伤。现场视频之骇人,孩子受伤情况之严重,令人痛心、揪心,也再次思考:该怎么应对这些养犬乱象?目前警方已找到涉事罗威纳犬,至于狗主人是谁,仍在排查中。冤有头债有主,狗的问题本质上还是人的问题,尽快将狗主人绳之以法,让其付出该付的代价,是当务之急。
不过,跳出个案、弥补规则的漏洞也很重要。每当发生类似事件,我们经常能看到有网友甚至是宠物饲养者发言:有些人真的不适合养狗。那么,可不可以通过相应的立法操作,让这些不适合养狗的人“不能够”养狗?过去一段时间,治理思路乃至社会思维多是聚焦在对犬只的限制上,比如越来越多种类的大型犬、烈性犬被禁养。但是,可不可以转换一个思路:把管理的视线从狗移到人身上,对饲养者提更高的要求、做更充分的约束?
之所以如此,不是说要剥夺养狗者的权利,而是强调一个基本的共识:养狗是需要门槛的,不只是办证、等级等程序门槛,还要有法律常识、责任意识等认知上的门槛;如果一个人不具备养犬的能力和责任心,那么就潜在对他人构成伤害的风险,为了降低和避免这种风险,有必要对盲目养犬行为进行限制。
举个例子,如果出现遛狗不拴绳或者散养宠物狗,被查实后就可以记录在案,对狗主人提醒、警告;达到一定次数就可以责令其若干年内不得饲养宠物狗。如果导致他人受伤事件发生,除了承担法律、民事责任外,可责令其终身禁养。
很多养宠者,喜欢将自己的宠物称作儿子、女儿,而“禁养黑名单”的现实基础及其意义,就和父母的监护权一样:如果有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的行为,就可以依法剥夺其监护权。让真正有责任心、配养的人养,让不配养的人一开始就没有这个权利,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养犬乱象。
当然就成都这起事件而言,鉴于后果严重,狗主人还需要负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正如有专家分析,恶犬伤人,其主人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