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0月27日,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南路发生一起非机动车斜穿机动车道,骑自行车的老者与机动车相撞,老者倒地后,机动车驾驶员报警并送老者到医院,老者经抢救无效后不幸去世。一年多后的12月8日,河西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机动车驾驶员有期徒刑两年,并对其当场羁押。
这个判决,适用法律对一方当事人不公正,解释法律也并不严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基层司法的公信力。老者骑自行车由非机动车道拐上机动车道,并横穿两个机动车道与最左侧超车道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相撞,这是造成严重事故的主要原因。办案的交警支队并没有正视事故发生原因,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认为机动车驾驶人未安全驾驶,是违法行为,认定机动车为主责。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不存在违章、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以看到,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置完全符合本法的规定。因此,不由对此案的责任认定产生疑问:此次事故何以认定机动车主责?如果都如此认定,是否在天津河西地面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旦与闯入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甚至行人相撞,都应负主责?
当地检察院根据交警支队对机动车主负主责的认定等,指控机动车主“犯交通肇事罪”,理由是机动车主“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机动车主有期徒刑两年”。据该交通事故的事故鉴定结果显示,该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驾驶员未饮酒,车速34km/h,制动性能合格。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此案机动车主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是非机动车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显然,当地检察院对此交通事故的侦查有待商榷。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须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该案的判决书中,地方法院认为“倘若依照辩护人提出的‘道路优先法则’,那么对于进入机动车道的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就可以恣意对上述行为人实施撞击行为”,故机动车驾驶人“应负主要责任”。这样的假设出现在严肃的法律判决书中,令人愕然。非机动车闯红灯、横穿马路引起的事故并不罕见,依法治国推动至今,早已按照“根据客观事实划分责任,谁过失谁担责”的原则处理。但是,此案合议庭认为辩护人提供的我国其他省市发生的、且由当地新闻媒体报道的类似交通事故视频材料无关联性,不予采纳。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若留下徇私舞弊的空间,将让更多期盼司法公正的基层群众失望。
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全国社会车辆保有量超过3亿。全国各地,非机动车违法驶入机动车道导致的事故频发,违法成本低,治理难度大,成为危害交通安全的顽疾。处理此类事故,更应该坚持依法依规,做到公平公正。交通法规是全国性的,不能因为某些人而任性,司法的公正公平更是如此。为维护司法公正,眼下,希望地方司法部门可以对这次交通事故所做出的判决予以纠正。
作者:倪宁 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