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处干部收取的那些荒唐费用

2024-08-27 09:55:52来源:廉政瞭望编辑:周志敏

“想从那里过,必须留下买路钱……”近日,四川绵竹市公路路政管理所汉清路超限治理组原组长苏立被披露伙同他人,要求货运车主以每个月每辆车800元标准向其交“月票费”,只要交了费,超载超限等情况都能放行。苏立伙同他人收取“月票费”共计140余万元,其中苏立个人分得128.9万元。2022年9月,苏立被查,次年1月遭“双开”,4个月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四川绵竹市公路路政管理所汉清路超限治理组原组长苏立。

记者梳理发现,除了苏立的“月票费”外,近年来还有不少公职人员以“跑腿费”“协调费”“赞助费”“卫生费”等费用为名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甚至于以此为掩护索取财物、收受贿赂。

背靠职务便利的“跑腿费”“协调费”

有的公职人员明明凭借职务便利,却认为是自己的能耐大,请托方的事情被搞定,全要归功于其本人的“跑腿”或者从中“协调”,因而以此为名收受好处费。

“有一些落马干部觉得反正自己在别人请托的事情中出了力,既然对方愿意给钱,理所当然就可以收。这反映出他们的权力观和廉洁意识方面出了严重问题。”某区县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说。

“我帮企业跑腿,企业给点费用是应该的。”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两城”综合协调办公室原主任朱贤斌在担任镇属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便在与园区企业交往过程中拿钱办事,其“贪腐史”长达十多年。2021年3月,朱贤斌被查。同年9月,他因犯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3.5万元。

浙江杭州市公安局拘留所原民警陈明从未直接利用拘留所民警的职权做过违法犯罪之事,但却借助其民警身份结识他人,帮忙斡旋关系以赚取“中介费”“跑腿费”。2013年至2019年间,陈明接受他人请托后,又通过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共计价值267万余元。他在2020年5月被“双开”,3个月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跑腿费”“协调费”还常见于一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违纪违法案例之中,个别基层干部在执行落实党委政府的惠民政策时,向群众索要额外费用,严重破坏了党风政风。

河南商丘市柘城县安平镇自然资源所原所长王新玉2018年至2023年间,以建房建场协调费、土地性质变更协调费等为由,非法收受或索取费用共计22.3万元。2024年4月,王新玉受到“双开”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1年12月至2023年4月,湖南湘潭县石潭镇残联原理事长张元伯在办理残疾人换证审批、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申报过程中,以“跑腿费”等名义,向多名群众索要财物共计8200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2023年5月,张元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违纪资金已退还群众。

“在我们查处的案件中,收取‘跑腿费’‘协调费’这种行为都比较隐蔽。尤其送钱方和收受方是一对一的时候,相互间串供的话特别不容易被查出来。除非是群众举报,有确凿的人证、物证,可以有针对性地去查实。”某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告诉记者。

奇葩荒唐的“罚款”

一些公职人员在“罚款”上大做文章,在执法过程中或巧立名目,或与围猎方达成默契,导致各种奇葩罚款费用出现。

“根据我们经手的案件,一些违法违规建设在被查处时,本来按政策需要缴纳罚款,但经过执法者和业主双方的协商,由其出一笔‘费用’,就可以以其他方式来整改,从而逃避处罚。”上述办案人员说。

广西灵山县沙坪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工作人员宁思翔在2017至2020年期间,个人或伙同他人收受好处费共计44.5万元,其中,宁思翔分得29.7万元。宁思翔多次为他人在非法占用耕地违规建房等方面给予关照,将“违建罚款”中的绝大多数收入自己腰包作为好处费自用,仅将余下少部分上缴。宁思翔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放管理所副所长杨喜平2020年8月至10月,在处置辖区内某烧烤店无证经营问题时,既未依法立案,也未对当事人下达书面《行政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要求当事人缴纳5000元罚款,且未向当事人开具罚款票据,损害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形象及相对人利益。2021年9月,杨喜平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谨慎规范使用执法权,甚至将执法变为了不法的掩护和帮凶。

2019年,山西芮城县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显示,芮城县原旅游文物局副局长景宏波因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景宏波在任期间,接到有人盗墓的报告,组织该局时任城隍庙文管所副所长董俊华等人员对古魏城遗址保护区坑头村进行巡查,发现了可疑车辆并在车上发现洛阳铲等盗墓工具。景宏波等人将盗墓嫌疑人、车辆及盗墓工具带回旅游文物局作进一步调查。

在返回途中,有人打电话为盗墓嫌疑人说情,想交钱放人放车。此后,董俊华以“罚款”的名义收受贿赂款15000元,收款后与相关人员分得5000元,景宏波决定私自将盗墓嫌疑人及车辆放走,未按规定将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致使多名盗墓嫌疑人未受到法律追究。

以罚款的形式乱收费、多收费是典型的以权谋私,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破坏正常营商环境。

“总体而言,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不断加强,基层执法干部的法治意识也加强了很多,从查办案件情况来看,以‘罚款’来乱收费的情况少了很多。但另一方面,个别干部的这些违纪违法行为变得更为隐蔽。”某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这费那费,都成了提款“小费”

贪腐案件中贪污受贿情节比比皆是,但有时候名目却五花八门,一些款项被冠以各种“费用”之名,试图掩人耳目。

其中,“拉赞助”是不少干部落马前惯用的一种索贿手段。

2023年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原副部长王晓涛被查,并于4个月后被开除党籍。通报提到其违纪事实中就有:违反廉洁纪律,以“赞助费”名义索要钱款。目前,王晓涛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湖南怀化市洪江区住建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黄福元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以单位经费紧张以及开展舞龙、篮球赛等活动“赞助费”名义,向多名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财物共计74.3万元。黄福元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6月被“双开”,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还有的干部借一些现成费用款项的名目,向群众摊派、收取超额费用。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二级调研员唐某某在担任辖区某农贸市场负责人期间,授意市场流动摊位收费员将收取的“卫生费”采取不入账不上缴的方式予以截留,截留的“卫生费”总额约34.5万元。在节日到来时,唐某某以过节费、加班费等名义给市场办公室管理人员发放津补贴和福利。截至调查时唐某某已发放津补贴和福利25.4万元,其本人违规领取资金约20万元。目前,唐某某及其他人员领取的25.4万元违纪款已退缴至廉政账户暂扣,唐某某及其余7名涉案人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党政纪处分。

“涉及‘卫生费’‘赞助费’一类的案子我们最近才办过。有乡镇和村上要整治城乡环境,但资金不足,以‘卫生费’等名义向企业收取这类费用。但我们查到收取的费用只拿了一部分作为城乡环境治理,剩下的费用都用于村(社区)其他的工作开支,比如临聘人员的工资、办公用品。其中也有村(社区)干部侵占资金的问题。”某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告诉记者。

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建设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廖乃栋2016年至2018年发放社区住户门牌工作中,以用于社区公益事业和建设项目为名,向群众收取每户50元至500元不等的“乐捐款”,共收取该社区12户群众“乐捐款”3500元,其中660元被用于发放会议补助。该项“乐捐款”名为群众自愿乐捐,实际上部分群众并非自愿。2020年2月10日,廖乃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某地一纪检监察干部说:“像这些‘费用’的出现,暴露出权力制约上还有一些欠缺。比如说在基层,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以后,权力比较大,容易出现‘一言堂’的问题,再滋生出更多的风险。”

以各种理由为名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勒索,不仅会增加管理服务对象的负担,也在践踏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党员干部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也损害着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公信力,更可能构成贪污腐败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