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王一多
外卖骑手深夜送餐时,电动自行车撞到路沿,骑手失控摔倒,送医后被诊断为肝脏破裂,留下八级伤残。当他找到保险公司申请伤残赔偿时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骑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虽然骑手最终获得了12.6万元的保险赔偿,但这起看似普通的保险合同纠纷,却触及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维权痛点,本报从该案入手,采访多名律师、专家,探讨如何破解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遭受职业伤害后的维权困局。
骑行摔倒
外卖骑手留下八级伤残
2023年10月8日深夜23点46分,饿了么骑手陈某文骑着电动自行车疾驰在成都街头。这是他当天的最后一单外卖,目的地是某小区。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让他的生活彻底改变——因躲避行人,电动自行车失控撞上路沿,陈某文当场倒地,肝脏破裂。
次日凌晨,陈某文被紧急送医并接受肝切除手术,住院18天后出院,却留下了八级伤残的终身印记。
作为全职骑手,陈某文每日通过平台自行缴纳2.5元购买意外险。然而,当他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公司)申请18万元伤残赔偿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陈某文的伤情已被认定为职业伤害,属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覆盖范围,因此不属于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2021年12月底,人社部等10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7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四川7省市,选择部分规模较大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平台企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本是人社部等部门为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权益而推出的办法,却成了某财保公司拒赔的理由,于是,2024年2月,陈某文将某财保公司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某财保公司支付保险金18万元及鉴定费1000元。
法庭激辩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上。
某财保公司提交了其与案外人霖木公司(甲方)订立的众包骑士保险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保险人为某财保公司,投保人为众包商霖木公司,被保险人则为在蜂鸟众包网络平台从事外卖工作的骑手。某财保公司认为,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地区,骑手保险责任应当扣除职业伤害保障范围,即职伤保障范围不属于责任范围。合同显示,若骑手受伤属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公司可免除赔付责任。
某财保公司认为,陈某文的受伤已经被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职业伤害,且当地人社局已发放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伤害赔付金6.18万余元,公司就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法院调查发现,该条款存在两大关键问题。
一是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调查发现,某财保公司既未在电子保单中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免责条款加粗、标红,也未向投保人霖木公司或陈某文本人充分解释,因此,法院认为,“该条款字体与其他内容无异,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尽到提示义务,故免责条款无效”。
二是保险合同条款自相矛盾。保险合同正文约定“伤残赔付比例为30%”,但特别条款又规定“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不赔”。法院认为,这种矛盾加重了被保险人义务,且未明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与商业保险的优先级关系,属于“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
2024年5月,邛崃市法院一审判决某财保公司全额支付18万元保险金及鉴定费。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刘咪表示,“提示说明义务”针对的是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求保险人必须主动提示投保人注意,并且主动将该条款的含义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对于不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调解
18万元赔偿金缩水30%
一审判决后,某财保公司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6月底,成渝金融法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于今年1月达成调解协议:某财保公司支付陈某文保险金12.6万元,陈某文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在二审中,为何陈某文愿意接受赔偿金从18万元缩减至12.6万元?据悉,某财保公司陈述上诉理由时称,陈某文已拿到人社局发放的职业伤害赔付金6.18万元,并强调“案涉保险合同用于商业保险合同,基于对价的公平原则,有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地区保险费不同,理应保障范围不同”,同时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的解释说明对象应当为投保公司,而非陈某文。
陈某文的代理律师表示,该案从起诉到二审耗时近一年,当事人伤残后失去收入,接受调解是为了尽快拿到赔偿的无奈选择。若坚持一审判决的赔偿金数额,某财保公司可能继续拖延,而接受12.6万元是“及时止损”的最优解。
刘咪建议,对于通过平台投保的骑手或其雇主,应当充分注意保险人或平台通过系统通知的重要信息。对于通知新增的免责条款,如保险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应及时作出决策,是否接受保险条款的变化,避免因遗漏通知内容导致权益受损。
记者调查
针对骑手的保险条款模糊、理赔流程复杂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在外卖、快递行业,陈某文这样的困境绝非个例。2023年,广东骑手邓某送餐后猝死,保险公司以“非工作时间”拒赔,法院最终认定其“隐性免责条款无效”;2024年,重庆骑手谭某车祸身亡,保险公司以“已享职业伤害保障”为由拒赔,法院判决平台未履行告知义务,需全额赔偿。
自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在7省市试点以来,截至2024年底,试点省份已覆盖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超1000万人。数据显示,工伤保险的覆盖比例在试点地区可能较高,但非试点地区覆盖率仍较低,工伤保险覆盖率呈现出区域和用工形式的分化,全国范围内仍有大量骑手依赖商业保险或缺乏保障。
记者调查发现,甚至还有大量骑手未购买保险,他们存在三大困局:一是保费高、保额低。部分骑手每日需缴纳2元至3元的意外险,年成本约700元,但猝死保额仅30万元至50万元,伤残赔付比例远低于法定标准。二是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模糊。“职业伤害不赔”“猝死需证明工作关联”等条款屡见不鲜,但保险公司极少履行提示义务。三是理赔程序复杂。骑手需自行提交事故证明、医疗记录等材料,而平台与保险公司常互相推诿。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作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试点两年多来,已经探索出很多可供复制的经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主任张成刚将其总结为三点:覆盖全面,每单必保,每人必保;强化了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重大意外伤害的兜底保障功能;与原有商业保险可并存,为参保人员提供了双重保障。
虽然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也暴露出“赔付标准偏低”和“地域限制与参保率低”两大短板。以陈某文案为例,其通过苏州市相城区人社局获赔的6.18万元职业伤害赔偿金,远不足以覆盖其医疗费、误工损失。而试点地区以外骑手无法参保,且平台企业为降低成本,常以“众包骑手非员工”为由逃避缴费。
令人欣喜的是,在前不久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民生主题记者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王晓萍表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两年多来,快递、外卖、网约车司机等平台从业人员参保人数已超过1000万人,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通过完善费率等政策,从扩容省份、新增企业、拓宽行业等方面稳妥有序扩大试点范围。人社部准备将试点省份由7个增加到17个,并逐步推动在全国实施。
专家观点
消除模糊地带 为新业态从业者撑起“保护伞”
“陈某文案揭示了新经济模式下的制度滞后。”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成员、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梅指出,解决之道在于三方面。
一是强制平台投保工伤保险。新业态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参保方面面临困境,根源在于传统的“劳动关系”前置条件限制。应通过立法或政策强制平台为新业态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下“劳动关系”的束缚,允许以单险种参保的形式实现对该群体的全覆盖。
二是规范商业保险市场。监管机构应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发布示范合同文本,禁止保险公司设置诸如“职业伤害不赔”“猝死需证明工作关联”等不合理、不公平的免责条款。同时,要求平台对保费流向与赔付细则进行全面、真实、及时的公示,增强保险业务的透明度。
三是构建“社保+商保”分层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同优势。职业伤害保险应着重兜底劳动者的基本医疗费用与伤残补偿,商业保险则可侧重于补充劳动者因职业伤害导致的收入损失。通过这种分层保障模式,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障网络,为劳动者提供更为完善、有力的保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成都时代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曹帅表示,新业态从业者面临职业伤害索赔困局,凸显出当前对新业态从业者的职业权益保障还不够完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目的是搁置新业态从业者劳动关系属性争议,优先解决新业态从业者最迫切的职业伤害保障需求。目前来看,制度仍在试点过程中,未实现全域覆盖,且制度效力层级不高,尚未有法律法规层面的更完善更权威的规定出台,所以,目前还难以达到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者工伤保障的力度。
为此,曹帅建议,立法部门应加速完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细化责任界定,填补“真空地带”,明确商业保险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衔接规则,消除模糊地带;监管部门要强化对保险公司与平台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合规拟定条款、履行义务,要求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如实告知骑手权益信息;司法机关继续秉持公平正义,在个案中准确适用法律,以判例引导行业规范,多管齐下,方能切实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12.6万元的赔偿金,为陈某文的维权画上句号,但外卖骑手群体的保障之困远未终结。当算法不断压缩配送时间,当保险沦为平台转嫁风险的工具,如何让骑手们“安心上路”,需要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共同回答。此案留下的,不仅是一份调解书,更是一道亟待破解的民生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