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评论员 蒋璟璟 综合法治日报 潇湘晨报
据法治日报消息,近日,湖南长沙一起因幼童肢体触碰引发的纠纷持续引发关注。来自福建的女子小熊(化名)称,8月26日在某餐厅内被一名4岁男童摸了臀部,要求男童父母书面道歉并承诺管教孩子;男童父母则称孩子系奔跑中不慎触碰,反要求小熊为孩子颈部伤痕道歉。
据封面新闻此前报道,事件发生后,双方在街道办调解室3次调解,小熊因情绪崩溃,两次呼吸性碱中毒被送医抢救;男童家长同意书面道歉或者录视频道歉,但提出男童脖颈被勒伤、晚上做噩梦,希望得到小熊的道歉,被小熊拒绝。小熊自称事件导致她失眠、焦虑,前往心理科挂号治疗,要求家长赔偿精神损失费。双方最终调解失败。
目前,双方仍未达成和解,当事人小熊已准备走诉讼流程。

事发现场(监控截图)
8日上午,记者发现小熊其中一社交平台账号现存8条视频中,有两条是与长沙男童事件相关的信息,有一条是讲述与宿管阿姨吵架的“教程”,还有一条是因为顺风车拼客纠纷与司机吵架,这些视频有近27万点赞。
8日下午,记者发现该平台账号粉丝量3.2万,半天涨粉超5000。但随后,该账号被平台设置为“禁止关注”。

涉事女子账号被“禁止关注”(平台截图)
小熊另一平台账号也同步因“违反社区公约被禁止关注”。8日傍晚,该账号显示“在线”状态,记者发送私信但未获回应。

涉事女子账号被“禁止关注”(平台截图)
律师解读
不构成性骚扰,维权亦须合法
据法治日报报道,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尤柔认为,该事件须从法律上厘清几个关键点。首先,4岁男童的肢体触碰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民法典规定性骚扰须具备主观故意,而4岁幼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未成熟,不具备性意图和辨别能力,即使发生触碰,也不能定性为性骚扰或猥亵。当然,是否属无意磕碰,须结合监控等证据综合判断,但无论定性如何,监护人均不能以“孩子小”为由回避管教责任。
其次,监护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若证据证实孩童确有主动触碰他人隐私部位,即便无主观恶意,监护人亦须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但道歉形式应与损害后果相匹配,对于轻微接触,法院通常不支持过重的道歉诉求,当事人维权诉求应合理适度。
尤柔表示,维权不可越过合法边界。面对幼童不当行为,应优先劝导、联系家长或报警,不宜直接采取拉扯、控制等肢体强制手段,否则造成幼童损伤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网络公开未成年人影像并贴上“性骚扰”标签,极易构成名誉权、隐私权侵权,即便自认受害,也可能面临民事风险。
“这起纠纷也提醒社会:受害者感受应被尊重,但不等同于法律事实,是否侵权须靠客观证据和行为人年龄、心智综合判断。不苛责幼童不等于放任,监护人应加强身体边界教育。”尤柔认为,诉讼是理性选择,但各方须恪守权利边界,避免从“受害人”滑向“侵权人”。
媒体评论(封面新闻 蒋璟璟)
女子控诉4岁男童摸臀,民事纠纷不能导向另有所图的“维权秀”
8月26日,长沙某餐厅内,来自福建的女孩小熊称,被4岁男孩“摸了屁股”。监控画面显示,一名幼童在餐厅跑动过程中,经过女生身边时,因为路窄身体失衡,手部触碰到了女生身上。事后男童父母向对方作出道歉,并且赔付了相关医药费用,但是女生仍然要求对方要么书面道歉,要么一家三口拍视频道歉。男孩父母称,小熊对男童有勒脖子的动作。事件发生之后,有关部门先后组织三次调解,仍没能达成和解,当事女子坚持要走诉讼途径。
一般认知中,女性所指控的摸臀,基本都涉嫌“猥亵”“侵犯”等行径,属于违法范畴。而此事中,“女子称在餐厅被4岁男童摸臀”,自一开始就充满着违和。明明是“阿姨和幼童”的辈分关系,却有意无意地引入了成年视角的性别叙事,这本身就让人迷惑。如此过激表述,所为何来、意欲何为?是出离愤怒之下用词不当,又或是有意夸大事态别有所图?
其实,从视频还原看,当时孩子的那个动作,更像是无意触碰而非有意触摸。再者说,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并不具备性意识、性冲动,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很显然,这一个案中所谓“被摸臀”的指控,在法律视角内,是无法被采信的,也不会导向治安处罚等惩戒。说到底,这只能是个民事纠纷,和“猥琐男咸猪手”是两个概念。之于此,当事各方本该心知肚明才是。
被触碰、受惊吓,小熊当然可以维权,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可是,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维权”,必须在规则范围内,必须合乎常识常理,而绝不能小题大做扣帽子,不能沦为不依不饶的纠缠……此事中,涉事女子一再发视频“定调”带节奏,在“受害者”初始角色之外,更预告了一场硬刚到底的“斗争”之路,兜售着“正义必来”的可疑口号。是纠缠,是维权,还是旷日持久的表演?
不放过任何一次意外,并将之转化为可以为我所用的素材,千方百计吃干抹净,“流量时代”里,舍义取利、拉人陪绑者,前赴后继。某些人沉迷于“缠斗”,享受着“纠葛”,炮制出连绵不断的话题,并始终将自己投诸话题风暴的中心——这种心理结构下,又怎会真心“解决问题”呢。或许,激化问题、放大问题,闹得满城风雨,才符合利益吧。
在民事纠纷博弈中,争取舆论支持,原本也无可厚非。可是,“争取舆论支持”和误导舆论、操弄舆论、煽动舆论,毕竟是两回事。胡搅蛮缠,看似傻憨,都是精算。可终究,是非曲直自在人心,在法律上得不到的东西,在舆论场内也别想得到。还是早点收了神通吧,趁着结果还不太坏。